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第6條 畜禽飼養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飼養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填具展延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及檢附原畜禽飼養登記證,報經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審查,符合規定者轉送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予以展延並換發新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