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2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飼養家畜、家禽已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飼養規模以上者,因土地使用或建築管理等限制,而未能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辦理畜牧場登記者,應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畜禽飼養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