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第10條 已辦理登記之畜禽飼養場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填具歇業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五),連同畜禽飼養登記證,報經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審查後轉送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銷其畜禽飼養登記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註銷時,應同時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