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再保險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為下列處置:
一、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改正不完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委託其辦理家畜保險業務。
二、停止當年度管理費及保險金之補助。
家畜保險辦法 第21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2-02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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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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