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保險辦法 第12條 法規:家畜保險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12條 被保險家畜由要保人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約定之要保,並載於家畜保險契約。前項定值約定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物之一定價值,發生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計算理賠。保險契約期間發生之保險事故,經保險人指派獸醫人員或承辦保險業務人員查驗後,依家畜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