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保險辦法 第10條 法規:家畜保險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10條 被保險家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一、未經保險人之書面同意,遷移至家畜保險契約所載飼養場以外之場所。二、人、畜加害或違規使用藥物致死。三、因天然災害致死。但因雷擊致死,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