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第2條 法規: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執勤犬:指政府部門所有,經訓練或測驗合格之檢疫犬、緝毒犬、警犬、搜救犬及國防軍犬。二、訓練犬:指政府部門所有,且經培訓,尚未完成訓練或測驗合格成為執勤犬之犬隻。三、政府部門:指運用或訓練第一款犬隻協助執行檢疫、緝毒、偵測、警備、鎮暴、搜救、軍事及其他公務之行政機關(構)。四、終老:指因年歲漸老而死亡。 本條定義的名詞 執勤犬 訓練犬 政府部門 終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