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製自用飼料限量標準 第3條 法規:自製自用飼料限量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3條 自製自用飼料之黃麴毒素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一、小雞及肉雞前期:50ppb。二、肉雞後期:100ppb。三、哺乳小豬及仔豬:50ppb。四、中豬、大豬及肉豬肥育:100ppb。五、小鴨及肉鴨前期:25ppb。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