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鮪延繩釣漁船:指以延繩釣漁具從事捕撈作業,並以鮪魚、旗魚、鯊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
- 第3條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捕撈鮪魚、旗魚、鯊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者,以總噸位二十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為限。鮪延繩釣漁船…
- 第4條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依漁獲物種類及作業型態,區分作業組別如下:一、大釣船:(一)大目鮪組: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
- 第6條印度洋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船數,其限額如下:一、大釣船:(一)大目鮪組漁船:以一百五十三艘為限。(二)長鰭鮪組漁船:以三十…
- 第6-1條鮪延繩釣漁船連續停留海上期間不得逾十個月。但因港口泊位不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進港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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