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捕撈鮪魚、旗魚、鯊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者,以總噸位二十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為限。鮪延繩釣漁船捕撈南方黑鮪者,並應依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漁船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於南印協定海域以油魚為主要漁獲物。前項所稱以油魚為主要漁獲物,指當航次漁船油魚漁獲量超過總漁獲量百分之五十。 本條定義的名詞 以油魚為主要漁獲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