鰹鮪圍網漁船每年於公海漁撈作業之總天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公告該年度公海作業天數之上限。
鰹鮪圍網漁船出租予他國人,在他國專屬經濟海域合作經營漁業者,不論是否同時於他國付費取得漁船在他國專屬經濟海域作業之權利,不得使用我國公海作業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