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本條文有附件第60條捕撈漁船於國內港口或太平洋之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附件十八所定港口為限。取得大西洋或印度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漁船,申…
- 第61條轉載捕撈漁船漁獲物之運搬船,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取得作業許可之我國籍運搬船。二、列名在WCPFC或IATTC運搬船名…
- 第62條總噸位八十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其經營者得申請該船兼營漁獲物運搬業務。兼營運搬船之船數,每年以十艘為限。申請船數超過十艘時…
- 第63條我國籍運搬船或兼營運搬船,不得與未列名在WCPFC或IATTC漁船名單、塗改船名或統一編號之漁船,進行轉載、加油或補給。
- 第64條轉載捕撈漁船漁獲物之非我國籍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一、違反船位回報管理規定。二、違…
- 第65條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禁止於東邊袋狀公海從事海上轉載。
- 第67條海上轉載之運搬船,應依WCPFC或IATTC區域觀察員計畫,搭載觀察員隨船進行觀察任務;港內轉載之運搬船,應接受主管機關…
- 本條文有附件第68條運搬船從事海上轉載,經營者應於海上轉載十五日前,擬具運搬計畫書,並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資料內容如附件十九…
- 第69條申請港內轉載或前條運搬計畫之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一、未符合第六十一條規定。二、由主管機關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
- 本條文有附件第70條捕撈漁船及運搬船從事漁獲物轉載前,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營者或船長為前項之申請時,應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依下列…
- 第71條捕撈漁船或運搬船當航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許可海上轉載:一、船位回報器故障未修復。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涉有本條…
- 第72條捕撈漁船於港口完成卸魚後,漁獲物再交由運搬船載運出港者,視為轉載,應依第七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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