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噸位八十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其經營者得申請該船兼營漁獲物運搬業務。
兼營運搬船之船數,每年以十艘為限。
申請船數超過十艘時,依申請時間先後決定順序。
兼營運搬船之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
兼營運搬船許可期間,該船不得從事捕撈作業,並僅限於國內港口卸魚。
取得許可之兼營運搬船,自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從事漁獲運搬業務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並依第二項規定優先順序,許可次一順序漁船遞補為兼營運搬船。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62條
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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