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18-1條 法規: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二章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第18-1條 取得赴太平洋作業許可之捕撈漁船,變更經營者或噸級別時,應於經許可換發漁業證照後,始得檢附足資證明已清空魚艙漁獲物之文件,並繳回原申領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變更經營者或噸級別之作業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