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赴太平洋作業許可之捕撈漁船,變更經營者或噸級別時,應於經許可換發漁業證照後,始得檢附足資證明已清空魚艙漁獲物之文件,並繳回原申領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變更經營者或噸級別之作業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