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21條 法規: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五章 捕撈合法證明書 第21條 申請捕撈合法證明書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人,其可追溯至經營者之買賣流程紀錄及相關交易證明資料。二、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運輸單據影本;申請換發輸歐盟漁獲證明書用者,或作為向其他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相關文件之來源合法證明,或作為採購、銷售合法漁獲物之證明者,免附。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發給捕撈合法證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