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 第9條 法規:遠洋漁業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二章 遠洋漁業許可及管理 第9條 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應裝設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始得出港。前項船位回報器、電子漁獲回報系統,電子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之管理與輔導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