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條漁船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前條第一項規定出港,主管機關得委託海岸巡防機關採取適當措施制止其出港;抗拒者,得使…
- 第22條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除依航政、關稅、衛生、移民、防疫、檢疫及海岸巡防規定辦理外,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但漁船有不可抗力…
- 第23條主管機關得派員至前條漁船或有關辦公處所、倉儲場所或其他場所,檢查其漁獲物或漁產品、簿據及其他物件,並得詢問關係人;關係人…
- 第24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將其所屬漁船列為高風險漁船,並實施特別管理措施:一、有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列重大違規行為。…
- 第25條主管機關得派員至遠洋漁業相關業者之船舶、辦公處所、倉儲場所或其他有關場所,檢查其漁獲物或漁產品、簿據及其他物件,並得詢問…
- 第26條經營者在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以自行僱用或透過國內居間或代理業務之機構(以下簡稱仲介機構)聘僱之方式…
- 第28條主管機關應建立遠洋漁業整合資訊系統,以強化遠洋漁業管理。
- 第29條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下列事項:一、提供遠洋漁業產業諮詢及輔導。二、漁船船位之監控管理。三、漁船電子漁獲回報軟體之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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