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下列事項:一、提供遠洋漁業產業諮詢及輔導。二、漁船船位之監控管理。三、漁船電子漁獲回報軟體之開發及管理。四、漁獲資料之蒐集、統計及分析運用。五、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之檢查。六、觀察員之指派。七、協助漁業團體執行主管機關所定之漁業管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