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 第19條 法規:遠洋漁業條例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二章 遠洋漁業許可及管理 第19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抵達指定港口之漁船,主管機關應於該船進港時立即調查,並於該船進港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期間以三十日為限。主管機關依前項調查尚未完成前,漁船不得出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