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 第18條 法規:遠洋漁業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二章 遠洋漁業許可及管理 第18條 漁船涉有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重大違規行為,且有具體事證者,主管機關應命令該漁船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至指定港口接受調查。前項漁船航行、進港、調查等所衍生費用,由經營者自行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