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 第16條 法規:遠洋漁業條例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二章 遠洋漁業許可及管理 第16條 主管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得依其職掌派員檢查漁船與其漁獲物及漁產品、漁具、簿據或其他物件,並得詢問經營者、從業人或資料持有人;經營者、從業人或資料持有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