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 第14條 法規:遠洋漁業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二章 遠洋漁業許可及管理 第14條 中華民國人除前條第一項所列重大違規行為外,並不得從事或協助其他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受僱於非我國籍漁船之我國國民疑似涉有前項情事者,主管機關應在不侵害船籍國主權下,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之。主管機關應與國際漁業組織或他國合作,避免及遏止國人從事或協助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