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 第11條 法規:遠洋漁業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二章 遠洋漁業許可及管理 第11條 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海上轉載、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前項作業主管機關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核,受查核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資格、條件、應備文件、程序、海上轉載、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之通報事項與程序、查核、廢止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