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3條政府興建之岸置處所,得委託當地漁會或漁業團體經營管理。當地漁會或漁業團體因故未能經營管理時,得委託依法設立之民間機構經營…
- 第54條岸置處所應具備寢室、盥洗設備、餐廳、管理中心、曬衣場所、文康休閒場所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設施,並應符合消防及建築等法規之規…
- 第55條依第五十三條規定受託經營岸置處所之經營人(以下簡稱經營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
- 第56條岸置處所開始營業後,如因故需暫停營業者,其經營人應於停業一個月前,敘明理由及停業起訖期間,並檢具現有大陸船員安置計畫及相…
- 第57條岸置處所經營人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大陸船員就醫管理事宜。二、岸置處所之定期環境消毒工作。三、大陸船員於碼頭區至岸置處所間…
- 第58條暫置區域之劃設,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當地環境並考量國家安全需求,協調當地國防、海岸巡防、警察、交通、漁政、漁港等…
- 第60條暫置區域設施及環境清潔維護,由當地漁會負責;所需費用,漁會得向停泊使用之漁船船主收取。
- 第61條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不定期派員至暫置場所檢查環境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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