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33條 法規:漁業權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33條 以數個漁業權為一個抵押權之標的者,應於各該漁業權登記冊之抵押權事項欄內,為設定抵押權之登記,並註明其他漁業權之登記號數,及共同為抵押權設定標的原因。經前項登記後,如其中一漁業權為抵押權註銷之登記時,應於他漁業權所登記之抵押權事項欄,附記其抵押權消滅之原因,並以朱線塗銷其已消滅之登記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