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6條分割漁業權之漁場圖,應編訂於漁場圖冊之末,記載登記號數,另於原漁場圖註明因分割編入某冊某頁,並以朱線塗銷之。
- 第27條依漁業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為限制、停止、變更或撤銷之登記時,應於漁業權事項欄記載其事項原因及年月日,其停…
- 第28條撤銷依漁業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九條所為之限制或停止處分之登記時,應於漁業權項欄,記載撤銷原因年月日及文號;並將被撤銷…
- 第29條漁業權之限制、停止或消滅,應於登記原因發生之日起七日之內,聲明原因,申請登記。不於前項所定之期間內為登記之申請者,主管機…
- 第30條為更新漁業權存續期間之登記時,於漁業權事項欄記載核准更新之年月日,更新之存續期間及核准文號。
- 第31條申請入漁權之設定登記時,應於申請書記載左列各款。如訂有契約者,並應檢附契約:一、入漁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二、入漁區域…
- 第33條以數個漁業權為一個抵押權之標的者,應於各該漁業權登記冊之抵押權事項欄內,為設定抵押權之登記,並註明其他漁業權之登記號數,…
- 第34條有關漁業權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於登記完畢後發現錯誤或遺漏時,應即更正。並通知登記權利人及登記義務人。登記權利人或登記義務人…
- 第35條有關漁業權登記事項於登記完畢時,應記載於漁業權執照背面記載欄。有利害關係人者,並應將登記事項予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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