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4條漁業權因分割而為甲、乙兩個漁業權之登記時,對於乙漁業權,用新登記用紙,記載新登記號數於登記號數欄,並於其下方記載「由某號…
- 第25條漁業權之抵押權及入漁權,於漁業權分割後,不論其以分割後之各個漁業權為其標的或以分割後之一個或數個漁業為其標的,均應於各個…
- 第26條分割漁業權之漁場圖,應編訂於漁場圖冊之末,記載登記號數,另於原漁場圖註明因分割編入某冊某頁,並以朱線塗銷之。
- 第27條依漁業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為限制、停止、變更或撤銷之登記時,應於漁業權事項欄記載其事項原因及年月日,其停…
- 第28條撤銷依漁業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九條所為之限制或停止處分之登記時,應於漁業權項欄,記載撤銷原因年月日及文號;並將被撤銷…
- 第29條漁業權之限制、停止或消滅,應於登記原因發生之日起七日之內,聲明原因,申請登記。不於前項所定之期間內為登記之申請者,主管機…
- 第31條申請入漁權之設定登記時,應於申請書記載左列各款。如訂有契約者,並應檢附契約:一、入漁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二、入漁區域…
- 第32條入漁權為共有時,應於入漁權登記冊之入漁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欄,記載代表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並加註共有字樣。
- 第33條以數個漁業權為一個抵押權之標的者,應於各該漁業權登記冊之抵押權事項欄內,為設定抵押權之登記,並註明其他漁業權之登記號數,…
- 第34條有關漁業權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於登記完畢後發現錯誤或遺漏時,應即更正。並通知登記權利人及登記義務人。登記權利人或登記義務人…
- 第35條有關漁業權登記事項於登記完畢時,應記載於漁業權執照背面記載欄。有利害關係人者,並應將登記事項予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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