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29條 法規:漁業權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29條 漁業權之限制、停止或消滅,應於登記原因發生之日起七日之內,聲明原因,申請登記。不於前項所定之期間內為登記之申請者,主管機關應依職權逕行登記。漁業權因消滅或撤銷而為註銷之登記時,應於事項欄記載其原因及年月日,以朱線塗銷其他登記部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