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27條 法規:漁業權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27條 依漁業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為限制、停止、變更或撤銷之登記時,應於漁業權事項欄記載其事項原因及年月日,其停止有期間者,並記載其期間,為撤銷登記者,並應以朱線塗銷其原登記部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