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條左列各款,應就原登記附記之:一、登記人姓名、名稱、住所之變更或更正。二、共有漁業權人或共有入漁權人之變更。前項附記,引用…
- 第20條漁業冊之事項欄有所記載時,應註明收文字號,年月日及登記年月日,記載完畢後加劃縱線,以與餘白分隔。
- 第21條依據訴願之決定或行政訴訟之判決為更正登記時,於相當事項欄註明其事項、原因及年月日,並將被更正之事項以朱線塗銷之。前項情形…
- 第22條漁業權為共有時,應於定置及區劃漁業權登記冊之漁業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欄記載代表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並加訴共有字樣。
- 第23條為漁業權變更之登記時,除分割外,於漁業權事項欄記載變更事項,核准年月日及變更之原因,其被變更之事項以朱線塗銷之。但漁場變…
- 第24條漁業權因分割而為甲、乙兩個漁業權之登記時,對於乙漁業權,用新登記用紙,記載新登記號數於登記號數欄,並於其下方記載「由某號…
- 第26條分割漁業權之漁場圖,應編訂於漁場圖冊之末,記載登記號數,另於原漁場圖註明因分割編入某冊某頁,並以朱線塗銷之。
- 第27條依漁業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為限制、停止、變更或撤銷之登記時,應於漁業權事項欄記載其事項原因及年月日,其停…
- 第28條撤銷依漁業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九條所為之限制或停止處分之登記時,應於漁業權項欄,記載撤銷原因年月日及文號;並將被撤銷…
- 第29條漁業權之限制、停止或消滅,應於登記原因發生之日起七日之內,聲明原因,申請登記。不於前項所定之期間內為登記之申請者,主管機…
- 第30條為更新漁業權存續期間之登記時,於漁業權事項欄記載核准更新之年月日,更新之存續期間及核准文號。
- 第31條申請入漁權之設定登記時,應於申請書記載左列各款。如訂有契約者,並應檢附契約:一、入漁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二、入漁區域…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