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19條 法規:漁業權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19條 左列各款,應就原登記附記之:一、登記人姓名、名稱、住所之變更或更正。二、共有漁業權人或共有入漁權人之變更。前項附記,引用原事項號數,記載於事項號數欄,其號數左側註明附記某號,並於原登記之事項號數左側,註明附記某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