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13條 法規:漁業權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13條 申請登記案件,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附證明文件:一、為繼承登記者。二、登記人姓名或名稱或其住所之變更或更正者。三、共有漁業權人或共有入漁權人因死亡而除名者。四、登記事項須經有關機關核准者。五、登記事項須經第三人同意者。六、抵押權之設定或註銷者。七、由代理人辦理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