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12條 法規:漁業權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12條 漁業權登記應提出申請書,載明左列各款:一、申請登記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二、登記之目的。三、登記之原因。四、漁場所在地,漁業權之種類核准日期及文號。五、曾經登記者,其原登記號數。六、為抵押權登記者,其擔保債權之數額。七、其他依本規則規定事項。八、申請年月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