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法規:漁業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業法母法 第23條 拋棄漁業權者,應向原核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該漁業權有他項權利登記者,應檢附其同意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