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第48條 法規:漁業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保育與管理 第48條 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以左列方法為之:一、使用毒物。二、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三、使用電氣或其他麻醉物。為試驗研究目的,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