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第38條 法規:漁業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特定漁業 第38條 依前條規定對各特定漁業之漁船總船數予以限制,須減少已核准之漁船數量時,由該項漁業之漁業團體協調業者辦理,並由繼續經營之漁業人給予被限制者補償。但受限制漁船得改營其他漁業者,得不予補償。無從協調時,由主管機關調處之;調處不成,由主管機關決定之。前項限制,如係撤銷其漁業經營,並註銷漁業證照者,主管機關予以相當之補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