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第33條 法規:漁業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漁業權漁業 第33條 漁業權人於左列事項有必要時,經徵得土地所有人及使用人之同意,得使用其土地或限制其竹、木、土、石等之除去:一、建設漁場之標識。二、建設或保存漁場上必要之標識。三、建設有關漁業權之信號或其他必要之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