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第25條 法規:漁業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漁業權漁業 第25條 前條漁業權,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設定抵押;除強制執行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讓與。前項強制執行及讓與之承受人,以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為優先。設定抵押者,其定著於該漁場之工作物,除契約別有訂定外,視為屬於抵押權設定標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