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第21條 法規:漁業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漁業權漁業 第21條 漁業權之設定、取得、變更及喪失,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主管機關對於定置、區劃或專用漁業權,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為處分時,應同時為有關漁業權之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漁業權登記時,得向申請人收取登記費;其登記規則及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