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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農業部
漁業目
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第7條
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第7條
法規:
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7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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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所僱用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有異動或解僱離船時,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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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漁業法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漁業人之漁船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作業之海域範圍,含有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該漁業人得僱用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之…
第3條
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僱用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私人海事保全公司背景資訊。二、私人海事保全人員團隊規模、組成、設備及其任務…
第4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保險計畫,指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有保護其自身、員工及第三方之保險。
第5條
船長應負責管理及監督漁船上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前項槍砲、彈藥、刀械之保管及使用,自私人武裝…
第6條
所僱用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有異動或解僱離船時,漁業人應於異動或解僱後七日內,製作異動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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