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第2條 法規: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2條 漁業人之漁船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作業之海域範圍,含有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該漁業人得僱用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前項漁業人應於僱用七日前逐船填具報備書(格式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漁船所屬遠洋漁業產業團體(以下簡稱漁業團體)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漁業執照影本。二、僱用計畫。三、保險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