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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農業部
漁業目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50條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50條
法規: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50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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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條
本辦法所定公告、票、冊、書、表等格式及圖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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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漁會因罷免案舉行集會投票時,應將罷免申請書及答辯書同時分發各出席人,並當場宣讀。
第45條
漁會在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截止之日起十五日內,由理事長、常務監事或漁民小組組長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漁民小…
第46條
會員代表、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理事、監事之罷免案,經全體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同意罷免票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者…
第47條
漁會之罷免案,經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同一任期內,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及理由提出罷免。
第48條
辦理漁會選舉、罷免事務之工作人員或指導員,如有妨害選舉或罷免之情事者,應依有關法令懲處;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由主管機關移送…
第49條
本辦法所定公告、票、冊、書、表等格式及圖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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