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會員代表、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理事、監事之罷免案,經全體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同意罷免票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通過罷免,未達三分之二者為否決罷免。理事長、常務監事之罷免案,經全體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同意罷免票達全體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通過罷免,未達三分之二者為否決罷免。漁會之罷免案,經召集會議,其出席人數未達前二項規定者,視為否決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