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43條 法規: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43條 漁會之罷免案,在未提出會議前,得由原連署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撤回之,提出會議後,除應得原連署人全體同意外,並應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人無異議,始得撤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