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選任人員因故辭職,應以書面向漁會提出,辭職書送達漁會時即生效力。
漁會應向主管機關備案,並向原選出單位或會議提出報告。
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或會員代表辭職後,不得在原任期內再行參加原任職務之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