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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漁會改選後之首次理事、監事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投票完畢之日起十日內,分別由原任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由出席會議之理事、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互選理事長、常務監事。
逾期不召集或原任理事長、常務監事無法行使職權時,由主管機關指定原任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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