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33條 法規: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33條 漁會選舉之當選人,先後當選上下級漁會理事、監事時,應於當選上級漁會理事、監事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分別各該漁會自行擇任一職,並報主管機關備查。逾期未擇定者,即喪失其上級漁會理事、監事之當選資格,由主管機關逕予註銷,依候補順序遞補,並通知各該漁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