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91條 法規: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十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91條 漁會經營專用漁業權,其經費所出所入列於服務事業部門;經營定置漁業權或區劃漁業權,其經費收支列於經濟事業部門。專用漁業權補償費之所入,其所出項目應限於辦理漁業資源復育及漁業公共設施。前項補償費所入經費於本年度決算後,其結餘應於次年度轉入專案基金專款專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