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88條 法規: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十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88條 設有辦事處或分支單位者,應設置會計帳簿分別計算收支盈虧,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其資金運用由漁會統籌調度。但業務簡單之辦事處或分支單位,其會計處理事項得由漁會合併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